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人社厅发﹝2009﹞66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9年5月25日公布施行。
1. 职业(工种)名称:餐厅服务员
(1) 职业定义:为宾客安排座位、点配菜点、酒水,进行宴会设计、装饰、布置,提供就餐服务的人员。
(2) 职业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编码:4-03-05-01
(3) 职业能力特征:头脑灵活,具有迅速领会和理解外界信息的能力,并具有准确的判断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和理解能力,准确的运算能力,手、脚、肢体动作
灵活、协调,视觉敏锐,能准确地完成既定操作。
2. 职业(工种)名称:前厅服务员
(1) 职业定义:为宾客提供客房预订、礼宾行李、前厅接待等服务的人员。
(2) 职业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编码:4-04-01-01;
(3)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有效地进行交流,能获取、理解对客服务信息,并快速做出反映;具有一定的计算能力;有良好的动作协调性;能迅速、准确、灵活地完成各项服务操作。
3. 职业(工种)名称:客房服务员
(1) 职业定义:在饭店、宾馆、旅游客船等场所清洁和整理客房,并提供客房服务的人员。
(2) 职业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编码:4-04-01-02;
(3)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获取、理解外界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具有一定的计算能力;具有良好的动作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