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高等教育的交流与合作,规范学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 号)精神,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我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四条学校成立港澳台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港澳台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安全管理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处、信息管理处、团委、医院、法律事务中心、校友工作办公室及相关学院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五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港澳台事务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港澳台学生事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学院是港澳台学生教学、培养、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体单位。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和研究生院具体负责港澳台学生招生工作。积极开展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招生信息。
第八条学校可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外,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需要,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和比例。招生情况需报山东省教育厅、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或者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学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第十条对未达到本科录取条件但经过一定阶段培养可以达到入学要求的港澳台学生,学校可以按相关规定招收为预科生。预科生学习满一年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本科生。
学校招收预科生的条件和标准,应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可根据办学条件,按照相关规定,自主招收港澳台
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2017年济南大学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暂行规定对未达到本科录取条件但经过一定阶段培养可以达到入学要求的港澳台学生,学校可以按相关规定招收为预科生。预科生学习满一年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本科生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