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国际代码10511),英文为HuazhongNormal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
第三条 学校为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教师教育“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学校创办于1903年,是一所具有优良办学传统的百年高等学府。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自主招生、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班。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由我校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保送生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笔试和面试;报考我校其他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