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符合奖励条件的新生名单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二)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定;
(三)学校审定通过后,对奖励名单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名单;
(五)按规定发放奖学金或办理相关费用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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