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每学年九月提出申请、银行每年审核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
2.按现行国家助学政策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高不超过8000元贷款数额。
3.凡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所在系提出书面贷款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和所在系签署意见、加盖系公章,报学生处,并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班主任或辅导员及所在系签署意见加盖系公章)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申明的公证书原件);
(3)乡、镇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4)本科老生提供上一学年的成绩单,新生不需要提供;
(5)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各系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汇总信息表,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完成并上报学生处助学贷款中心审核。
5.学生处对贷款人的有关情况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在校园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签署审核意见送至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分支机构审查。
6.贷款银行进行初审,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名单发送给学生处。
7.学生处公布贷款审批合格学生名单,组织学生集中与贷款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8.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统一提交的贷款合同及借据后完成签署工作,并将签署完毕的贷款合同送达学校。学费未交付同学应首先贷学费款。
9.学校在收到贷款合同及借据后,5日内发还给贷款学生本人保管。并将学生贷款信息及时通知贷款学生家长、配偶或其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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