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全日制(全学习)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老生不实行该政策。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学位类型 |
年级 |
奖学金等级 |
奖励标准 (万元 / 生 · 年) |
奖励比例 |
备注 |
博士 |
一年级 |
一等奖 |
1.5 |
X% |
硕博连读学生 |
二等奖 |
1.0 |
(100- X)% |
公开招考学生 |
||
二、三年级 |
一等奖 |
1.8 |
X% |
不超过20% |
|
|
二等奖 |
1.5 |
30% |
|
三等奖 |
1.0 |
(100-30-X)% |
|
||
硕士 |
一年级 |
一等奖 |
1.2 |
X% |
推免学生 |
二等奖 |
0.8 |
(100- X)% |
统考学生、七 年制的六年级学生 |
||
二、三年级 |
一等奖 |
1.2 |
10% |
|
|
二等奖 |
1.0 |
30% |
|
||
三等奖 |
0.8 |
60% |
|
*博士二、三年级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文章并被SCI收录,单篇文章影响因子≥3.0,且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及通讯作者单位须为“温州医科大学”。
* X 值详见备注说明。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可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由研究生院按在校生比例划拨至各学院,由学院按照学生年级及培养类别分类评选。
第八条校外联合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发放,具体奖励标准、比例及评选程序参照校内学生,发放金额不得低于校内学业奖学金的低标准。
第九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第十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一条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根据考生录取类型确定,其中博士新生中硕博连读者获一等学业奖学金,公开招考者获二等学业 奖学金;硕士新生中推免生获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他获二等学业奖 学金。各学院按照规定将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 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报研究生院。
(二)在校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初评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各学院应按照既定的评定标准与程序开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并将所评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 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学校评审办公室对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审定,并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不少于2 个工作日的公示。
经公示后,将当年学业奖学金信息报送计划财务处。
(四)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 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 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送达学院和研究生本人。
(五)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处依据研究生获奖等级和金额,于每年11月份一次性将学业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四条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第十五条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暂
停发放学业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十六条研究生受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处分),处分当年度的学业奖学金按原来标准的50%发放,执行期1年。
第十七条研究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停止发放。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该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九条研究生获得当年度的学业奖学金后,如因退学、开除、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 月计算所获奖学金,多余部分退还学校。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 天折算为1 个月,不足30天的按1 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 个月计算。
第二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入学研究生开始起施行,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3
第二章奖励标准、名额分配与基本条件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四章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五章附则
2020级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