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获奖条件及奖励标准为:
(一)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
(二)入学考试成绩优良,复试成绩突出的考生,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三)初试成绩达到国家一区线标准,复试合格的考生,享受三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二条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分为三等,具体设置如下:
等级获奖比例奖金(元)一等≤10%10000二等≤20%8000三等约70%6000
第十三条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必须完成上一学年内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其他各项要求,应修、补修、重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学位课70分及格,非学位课60分及格)。
(二)留级、降级、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参加评选。2年制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参加三年级评选。
(三)一般在一级学科内进行评选,对考核内容进行加权评分,按总分高低顺序排名,确定获奖等次。考核内容为:
A思想品德表现,占10%;
B学习成绩,二年级占50%,三年级占20%;
C科学研究,二年级占20%,三年级占50%;
D社会工作,占10%;
E社会活动,占10%。
各项考核指标细分为次级指标,次级指标的计分按照附件《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进行。
二年级总分计算公式为:总分T=A×10%+B×50%+C×20%+D×10%+E×10%
三年级总分计算公式为:总分T=A×10%+B×20%+C×50%+D×10%+E×10%
第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党、团或校级处分的;
(二)无故旷课,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其它违反学校规定者。
第十五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科研、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在籍研究生,分为一、二等。
第十六条单项奖学金发放对象为学术学位三年级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二年级研究生,于毕业当年4-5月份评定,评定完成后一次性发放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一等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2000元。
(二)一等单项奖学金满足条件:
1.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署名为“武汉轻工大学”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检索收录;
2.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署名为“武汉轻工大学”发表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3.在校期间,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拥有专利证书,且排名前二位者;
4.在校期间,获得1项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其中一等奖排名前七位、二等奖排名前五位、三等奖排名前三位;
5.在校期间获得“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省(部)级一等奖或以上,排名前三位;
6.艺术专业(方向)学生在校期间设计的作品参加“红点设计大赛”、“IF设计大赛”、“德国博朗工业设计大赛”、“渥太华国际动画节”、“法国安纳西国际动画电影节”、“萨格勒布国际动画节”、“广岛国际动画节”、“肖蒙国际海报节”等国际大赛获奖,排名前二位。
(三)二等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1000元。
(四)二等单项奖学金满足条件:
1.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署名为“武汉轻工大学”发表的期刊学术论文被EI检索收录;
2.在校期间获得“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省(部)级二、三等奖,排名前三位;
3.艺术专业(方向)毕业生在校期间设计的作品参加“全国美术作品大展”、“全国三维数字化创新设计大赛”、“为中国而设计全国环艺设计大展”、“世界之星包装设计大赛”、“IDEA-KING艾景奖”、“ADI中国大学创新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大赛”、“湖北省大学生艺术节”、“湖北省高校美展”招标中标,排名前二位。
(五)单项奖学金实行累加制度,但同一成果只奖励一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六)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除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参评外,其调研报告、技术推广、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获得公认的突出成绩的,也可以参评一、二等单项奖学金。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内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院、系、所等,下同)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二十条基层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一条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学业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基层培养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但不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各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凡已获奖励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全部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