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大赛市级三等奖以上者,计100分;在县(区)级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者计80分,获得二等奖者计70分,获得三等奖者计60分,其他计50分。
(2)证书加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含其他技能等级证书)者加10分。
(3)普通高中生基础分为50分,各种获奖证书比照(1)的约定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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