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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南京金陵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2014年南京金陵中等专业学校章程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7-14 16:45:00 解决时间:2016-03-07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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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学生对学校领导和教师作出的奖励或处分决定,认为不公正的,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向学校提出申诉。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施设备。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上,获得教师的公正评价。

(五)在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技能合格证书。具备一定条件、愿意继续学习的,可参加培训和报名高一级学校入学考试。在完成毕业实习后,获得学校的就业推荐和用人单位的录用。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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