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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东莞市经济贸易学校照顾录取政策

2014年东莞市经济贸易学校招生就业(三)照顾录取政策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6-24 16:51:00 解决时间:2016-03-07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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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的照顾政策按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优〔2004〕46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05〕190号)执行。

  2.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的照顾政策按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05〕342号)执行。

  3.台湾学生的照顾政策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东教基〔2006〕20号)文件执行。

  4.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的照顾政策,按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各镇(街)宣教办(局)、各中学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做到“依法治招、岗位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各镇(街)宣教办(局)、各中学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做到“依法治招、岗位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各镇(街)宣教办(局)、各中学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做到“依法治招、岗位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镇(街)宣教办(局)、各中学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公开、办事公正。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介、信息网络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考试信息,为考生及考生家长提供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各镇(街)宣教办(局)、各中学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公开、办事公正。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介、信息网络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考试信息,为考生及考生家长提供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各镇(街)宣教办(局)、各中学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公开、办事公正。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介、信息网络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考试信息,为考生及考生家长提供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规范办学行为

  各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任何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参加学业考试考生。未经市中招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有关资料。各镇(街)宣教办(局)、各中学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加强对初中毕业班教学工作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进评价方式,不能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或考核教师的唯一标准,不准对学校的考试成绩排名次。各初级中学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和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不得乱编滥印学业考试复习资料,搞各种名目的模拟考试,严禁采用超量复习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做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学业考试,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学业考试的权利。

  各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任何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参加学业考试考生。未经市中招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有关资料。各镇(街)宣教办(局)、各中学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加强对初中毕业班教学工作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进评价方式,不能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或考核教师的唯一标准,不准对学校的考试成绩排名次。各初级中学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和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不得乱编滥印学业考试复习资料,搞各种名目的模拟考试,严禁采用超量复习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做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学业考试,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学业考试的权利。

  各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任何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参加学业考试考生。未经市中招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有关资料。各镇(街)宣教办(局)、各中学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加强对初中毕业班教学工作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进评价方式,不能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或考核教师的唯一标准,不准对学校的考试成绩排名次。各初级中学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和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不得乱编滥印学业考试复习资料,搞各种名目的模拟考试,严禁采用超量复习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做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学业考试,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学业考试的权利。

  (四)加强考风考纪和廉政建设

  各镇(街)宣教办(局)、各中学要加大对学业考试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对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要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要设立招生考试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各单位要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各镇(街)宣教办(局)、各中学要加大对学业考试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对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要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要设立招生考试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各单位要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各镇(街)宣教办(局)、各中学要加大对学业考试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对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要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要设立招生考试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各单位要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五)完善考场建设

  各镇街、各中学要根据有关要求,完善考场的设施设备,推进考场的标准化建设,以适应招生信息化和严格、规范、高效的工作要求。有设立体育与健康考试考场的镇街,镇(街)宣教办(局)和有关学校要积极配合市中招办做好考场布置和考试组织工作。

  各镇街、各中学要根据有关要求,完善考场的设施设备,推进考场的标准化建设,以适应招生信息化和严格、规范、高效的工作要求。有设立体育与健康考试考场的镇街,镇(街)宣教办(局)和有关学校要积极配合市中招办做好考场布置和考试组织工作。

  各镇街、各中学要根据有关要求,完善考场的设施设备,推进考场的标准化建设,以适应招生信息化和严格、规范、高效的工作要求。有设立体育与健康考试考场的镇街,镇(街)宣教办(局)和有关学校要积极配合市中招办做好考场布置和考试组织工作。

  ??????????? 2016-03-07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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