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开设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的涉农专业,需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需求变化调整实施性教学计划,应将调整后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报设区市(或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管理,开展经常性自查和自评工作。学校应及时在学校公共网络明显位置,将所有已备案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向社会集中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邀请行业企业专家建立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学校专业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由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组织或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推进专业规范化建设,定期对所管辖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不严、教学质量和就业率不高的专业,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暂停该专业招生;对已停止招生三年及三年以上的专业,再次开设按新设专业办理。对试办的《目录》外专业要限期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 每年3月15日前,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属学校)将所管辖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或所开设专业)进行汇总,填写《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汇总表》(附件4)1式2份及电子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4月中旬,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所属学校和专业。未经备案与公布的学校和专业原则上不得招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0年东光县职教中心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管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类似问题答案